纪律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国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它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 、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 、 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 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营、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 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 、乱罚款 、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 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 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16、 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 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 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 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 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项服务" "八项制度"规定:
一、四项服务:
1、导办服务:实行科长值班制度。值班科长负责引导企业办事人员办理各项登记注册事宜;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仪表着装、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预约延时服务:企业如在登记注册时限等方面有特殊要求,需在双休日、节假日、日常工作午休及下班后办理登记注册的,可填写《注册分局预约延时服务登记卡》进行事前预约,或通过"服务联系卡"上的联系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企业的要求,及时为企业提供服务。
3、上门服务:拓展登记注册窗口的服务职能,将办事窗口移至企业。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收购、兼并,重点招商企业,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等,实行主动上门服务,提前介入,为企业排忧解难。
4、协同服务:发挥职能作用,拓宽服务范围,在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实行跨职能服务。
二、八项制度:
1、首问负责制:在工商局机关第一位接待群众咨询涉及办理工商部门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第一位接听群众咨询涉及工商部门办理事宜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将认真负责倾听来工商部门办事群众的陈述和意见,涉及工商部门办理的事项,向咨询群众告知清楚到具体哪个部门办理。不准因工作忙有事而不理睬群众咨询的问题。解决服务态度问题。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注册业务范围的 ,首问责任人必须给予耐心的说明,并告知所承办的部门。
2、首办负责制:具备办理事项前置条件,第一个受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业务人员既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群众办理的事项,负有跟踪、办理、回复办事结果的责任。在接待或受理有关问题时,要认真听取反映,属首办责任人所在岗位责任范围内的事,应准确答复,及时受理。
3、一次说清制:对企业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首问(办)责任人必须将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向企业办事人员说清楚,并填写《所欠材料目录表》。彻底解决群众办理有关事项二次再跑工商部门的问题。
4、限时办结制: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优质快捷地办理完闭。解决办事效率问题。
5、AB顶岗制:按责任分工负责某项工作的人员为A岗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A岗位人员不能在岗位工作,必须有接替A岗位人员顶守岗位,接替岗位的人员为B岗位人员。做到A岗位人员不在位时,有B岗位人员及时接替其工作,不能让来工商办事的群众因为找不到具体办事人员而等待或往返再来。窗口人员必须精通各部门的业务。做到特殊情况缺人不缺岗。
6、否决报备制:对企业提出的问题,首问(办)责任人当时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向企业做耐心的解释。对外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对来办事的群众随意答复"这事不行",或"这事办不了"。要找准问题,逐级向主管领导报告,对缺少前置条件暂时办不了的,要向办事的群众讲清楚,不是因工商的事办不了,尽量帮助群众把事办成。解决群众到工商局办事找熟人托关系才能办事的问题。
7、行政执法公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并将企业登记的受理办证程序及提交的材料、收费标准、依据向社会公示。解决工商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收费后,群众心理部凝惑问题,同时也是对工商部门工作的一种有效监督。
8、失责追究制:对上述1-7项制度因工商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按失责追究制给予行业纪律处理。坚持承诺必践诺、违示必追究的原则。
凡有下列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背一次性告知原则或对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申办事项不及时受理或受理后在承诺期内不予核准的,责任人公开检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二)凡不认真审核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导致错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责令受理人、核准人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手续不完备、主要证件不齐全、擅自颁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的,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调离执法岗位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直至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实施处罚的,本人做出公开检查,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四)凡因处理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造成错案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败诉和经济损失)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年度公务员考核列为不称职、调离执法岗位。
(五)凡在办理证照、查办经济违法案件和处理消费者申诉( 投诉 )等执法过程中,有勒索钱物行为的,要责令退还,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经核实数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公务员身份,调离执法岗位;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数额较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规定多收少收费用的,多收部分退给当事人,少收部分由责任人补足,作出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有贪污行为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责任。
(七) 凡在年检、登记核发照(证)中违反规定擅自(国家和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搭车收费、代收、代订、代扣的,视情节按本条第六款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部门( 单 位 )负责人职务。
(八) 上述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 , 除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1 、 在行政处罚中 ,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 ,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 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须在5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 ( 投诉)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
1、在行政处罚中 ,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 , 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处理,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行政复议,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
3、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申诉(投诉),须在5日内处理完毕;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申诉 ( 投诉)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4、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内部互联审批制。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改制企业除外;法定期限30日内);名称预先核准和注销登记即时办理。
5、确认商标定点印制资格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
6、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 广告经营许可证 》、《 户外广告登记证》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7日内)。
7、办理经济合同鉴证,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委托外地调查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7日内);拍卖活动事前备案,即时办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事前备案,即时办理。
8、申请各类市场登记注册,7个工作日内颁发《市场登记证》(法定期限30日内)。
桦甸工商局五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二、严禁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三、严禁涉足色情活动;
四、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和职权吃、拿、卡、要、报和吃顶管理费;
五、严禁不作为、乱作为、以言代法、不依法行政,防碍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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